□ 胡正荣 李继东
入世以来,国内外市场的动力和压力促使我国广电业开放的步伐走得更快,政策变革的力度更大。广电总局和商务部于11月28日联合公布了《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44号令),首次允许外资可以通过合资、合作成立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公司,这对广电内容制作领域的撼动是巨大的。
外资进入广电内容领域
我国广电业的资本准入门槛一直很高,直到2001年的17号文件才开始允许广电集团可以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内部通过融资、银行贷款、买方借贷、股份等形式募集资金,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的股份制改造、电视剧的制作、图书发行机构等在确保国有控股的情况下,可以吸纳国外和国内非国有资金,同时允许经营性资产可以上市。2004年2月,国家广电总局下发了《关于促进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意见》,开始全面放开对经营性资源的资本运作,允许各类所有制机构作为经营主体进入非新闻宣传类的广电节目制作业,允许境外有实力有影响的影视制作机构与境内国有电视节目制作单位合资组建由中方控股的节目制作公司。但没有明确规定境外资本进入的规则,而且合资的对象仅限于国有制作机构。而44号令的核心就是明确了境外资本进入广电节目制作业(内容制作)的方式,同时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
外资进入带来的影响
首先,境外资本进入内容制作会促使广电业的产权结构发生变革,意味着我国广电业的改革开始上升到产权改革的层面。现行的产权结构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实行的是单一的国有制。也就是说国家拥有广电资源的所有权、分配权与产品的供给权和监督权,从产品与服务的产供组合方式上讲,政府或政府主导下的国有广电机构是产品与服务生产的唯一合法机构和单一的提供者。
44号令正是打破了我国现存广电产品与服务的产供组合方式,即在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生产和提供上趋于多元化,国有、民营、合资企业都可以成为产供的主体,使得产权结构趋于多元化。进一步讲,除频道频率等渠道之外,广电产业供应链的上游(内容)和下游(发行或流通)的所有权都已突破计划事业型的单一结构。而产权所有制是一个企业的核心问题,决定着企业的命脉。世界上的任何一个国家对媒介企业所有权都是倍加关注的,比如欧美发达国家规制媒介企业行为的首要问题就是调控企业的所有权上限以防止垄断、鼓励竞争。因此,44号令对于产权结构的影响将是最为深远的,也是最值得关注的地方。
其次,与境外资本相伴而来的是先进而成熟的经营管理理念与市场化运作手段、先进的影视制作技术和经验,以及雄厚的资本实力。
1.通过与国外传媒合资、合作,学习其最为成功的内容制作与经营管理的理念与方式,从而变革业已根深蒂固的计划事业式的观念,改进我们的经营管理方式。
2.在境外资本的推动下,变革我国广电业行政化的内容生产、发行及市场运营模式。长期以来我们的内容生产囿于“自产自销”的小作坊模式,而发达国家的媒介公司,特别是跨国媒介集团成熟的大工业化生产模式使得企业获取了丰厚的利润与效益,传媒业的生产与发行追求的是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
3.合营公司的组建与发展会促使我国传媒业整体效益的提高。单就资金上而言,这些境外传媒的实力是非常雄厚的,何况44号令规定在合营公司中外方以现汇方式出资,而中方可以以现金及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近100万美元的外资注册资金无疑会促进广电业的效益提升。此外,境外传媒的到来会促进我国广电业技术水平的提高,特别是推动先进传播技术的应用与推广。
值得关注的问题
在外资推动下的资本化进程是把双刃剑,因此有一些问题值得我们关注。
首先,从政府规制的角度上讲,我们亟需完善结构性规制,同时强化对内容的行为性规制及技术规制,以鼓励有效竞争、防止垄断、保护公共利益。
其次,资本的本质属性是其超强的流动性与攫取高额利润,为此资本化就会带来媒介所有权的过度集中,从而威胁内容的多样化和侵害公共利益。这也是西方发达国家普遍现象,成为政府和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
第三,与境外资本,特别是跨国媒介集团相比,国内媒体无论是在经济实力、市场运作经验和专业化上都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我国国有广电资本总量不足, 2003年全国广电总收入不过705.31亿元人民币,而2004年时代华纳预计的年销售收入为410亿美元。这样一来会出现两种趋势:一是拥有丰厚政治资源的国有强势广电媒介会与境外传媒强强联合,从而形成政府保护下的强势国有媒介与拥有雄厚实力的境外传媒双头寡居的局面。二是民间资本、边缘媒介会日益失去生存空间。
最后,44号令明确规定合营公司广播电视节目视为本土内容,这不仅降低了境外资本的准入门槛,而且为其进一步在我国广电等内容产业领域的大规模资本运作打开了一个重要的切入口。随着资本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已经拥有了发行网络等市场资源的境外媒介会借此机会逐渐将其势力延伸到整个内容制作领域,进而以资本化的手段扩展到整个广电等媒介业的供应链。即通过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进行纵向、横向和交叉整合,将从内容制作到渠道流通整个产业链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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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与资料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44号)部分条款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六条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制定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的发展布局规划;
(二)中外合营各方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中方应有一家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机构。外方应为专业广播电视企业;
(三)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设立专门制作动画片的合营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
(五)法定代表人须由中方委派;
(六)合营企业中的中方一家机构应在合营企业中拥有不低于51%的股份;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合营企业可以制作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等广播电视节目,但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和同类的专题、专栏节目。合营企业制作电视剧须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有关规定另行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第十三条 合营企业每年应当制作不少于节目总量三分之二的中国题材的广播电视节目。国家鼓励聘用中国专业人员参与合营企业的节目制作。
第十六条 合营企业享有与内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视同国产节目,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合营企业与境外其他机构合作制作或吸纳境外其他资金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按国家有关中外合作制作节目规定管理;在国内发行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按有关引进境外节目规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