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传媒关系的重构——兼谈广电媒介“集团化”的进路

在2004 年12月举行的全国广播影视工作会议上,国家广电总局明确表示:今后不再批准组建事业性质的广电集团,原因是作为喉舌性质的电台、电视台组建的事业性质的广电集团,容易与社会上一般理解的产业集团的概念相混淆。广电总局今后只允许组建事业性质的广播电视台或总台,此前已经成立的事业性质的广电集团,如果要继续保留事业性质,可以将集团改为总台,把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新的产业经营公司或集团公司。2005年上半年,剥离和组建新的产业经营公司或集团公司的工作逐步推开。目前,北京广电集团已基本完成重新组建工作,包括中国广电集团在内的国内各广电集团相关工作也正在推进过程中。这次对外低调的剥离与重新组建在广电系统内部却引起了不小的震动,人们关注的焦点集中在已经推行了六、七年时间的“集团化”上——中国广电媒介“集团化”的进路究竟何在?
在我国,由于媒介传播业的特殊性,对大众传媒性质的认识也有多个视角:从政党政府角度看是喉舌,从社会系统运作角度看是媒体,从信息经济形态角度看是产业。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到八十年代末在国家拨乱反正的社会背景之下进行的传媒业改革中,有两方面的媒介政策影响“深远”,一是1978年末《人民日报》等8家新闻单位联合给财政部打报告,提出了“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经营方针,随后中宣部于1980年发布了《关于报刊、广播、电视台刊登和播放外国商品广告的通知》;二是1983年中共中央37号文件提出“四级办广播、四级办电视、四级混合覆盖”,奠定了事业性质的以行政区域划分为标志的广播电视发展格局,报刊、图书出版发行行业也相应地进行了条块分割式的规划与建设。前者允许大众传媒实行企业化管理,恢复广告业务和允许多种经营,为九十年代以后政策主体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制定与市场相关的媒介经营管理政策制造了先声,为媒介进入市场、参与市场竞争奠定了基础;后者则恰恰成为中国媒介通过市场配置资源、调整结构、调节利益分配的掣肘。自此,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开始了在媒介领域的长期博弈,对大众传媒性质认识的多个视角也正是这种博弈的结果。此番对 “广电集团”性质、功能的重新定位与调整是否意味着这种博弈格局的变化?政府与传媒之间的关系又将发生怎样的变化呢?

一、 “一元体制,二元运作”的现实分析
让我们先来回顾一下我国传媒业二十年多年来的发展历程,以此作为分析政府与传媒关系的认识基础。
从1978年传媒业开始恢复发展以来的二十多年间,大众传媒领域首先经历了三次比较大的事业性结构调整。1983年中共中央37号文件确定了“四级办”的事业建设体制,形成了行政区域化的广播电视发展格局。1996年中办、国办《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管理的通知》和1997年广播电影电视部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管理的通知〉的方案》以及《关于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合并的意见》提出了“三台合一、局台合一”的广播电视机构合并模式。1999年国办厅印发《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建设管理的意见》(82号文件)提出推进“四级变两级”广播电视改革,即在三台合一的基础上,推进地(市)、省级无线电视台和有线电视台的合并,同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组建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在内的广播电视集团。
这三次调整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从“四级办台”到“三台合一”、“四级变两级”;从广播电台、电视台与出版社的设立不允许非各级广播电视和出版行政机构的参与,也禁止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电台、电视台、出版社到广电节目设置范围与制作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电视剧的制作单位的设立也需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批准并取得许可证…… [1]说白了都是政府在决定媒介机构的多少和经营范围,而不是通过市场竞争进行的自然整合与资源有效配置,这样,政府撮合的包括组建广电集团在内的合并也都没能跨越省级行政区域,仍在1983年确定的行政区域式的发展格局内做文章。这些集团的行政权与经营权一体化,政府无形之中成了媒介经济活动的主体。
各级政府而不是传媒企业作为媒介经济活动的主体,势必带来种种问题。主要在于,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行政区域都有隶属于自己的广电事业,是相对独立的法律主体,这实际上为媒介竞争提供了制度可能,但“事业性质”这一体制上的限制却又使得媒介无法放开手脚参与彻底的市场竞争。尽管如此,由于中国改革整体进程的推进,尤其是确立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向之后,一些市场的“因子”还是渗透进了传媒业改革的进程。1983年的37号文件允许广播电视台下设的服务公司实行企业化经营以后,不少媒体的诸如自办发行、内部融资等举措实际已具有了商业化性质。当然,所有这些活动都有一个前提——不触及媒介的事业属性和完成政治宣传任务。于是,出现了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中将广播电视业正式列入第三产业,但这个已是“产业”的行业,组成单位仍然是“事业单位”,采取的是“事业单位,企业化经营”,即我们常说的“一元体制,二元运作”。
随着各类不利于传媒业发展的矛盾的凸显,2001年8月中宣部、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出台了《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办 17号文件)。17号文件提出,要以资本和业务为纽带,组建多媒体兼营和跨地区经营的媒介集团;要以结构调整为主线,对传媒业的组织结构、业务结构、产品结构、市场结构、人才结构、知识结构、资本结构进行全面调整;媒介集团可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内部通过融资、银行贷款、买方借贷、股份等形式募集资金;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的股份制改造、电视剧的制作、图书发行机构等在确保国有控股的情况下,可以吸纳国内外非国有资金;允许经营性资产上市。此外,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改进广播电视节目和电视剧制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等具体规定也使媒介改革向着市场化的方向纵深发展:政府从经济活动主体转向制度的制定者与执行的监督者,媒介机构的市场主体性开始显现;初步突破了资本运作壁垒,传媒上市公司越来越多、广电网络投资主体越来越来多元、民间资本与传媒行业的“事实联姻”越来越密。同年12月,中国最大的传媒集团——中国广播影视集团正式成立。该集团整合了中央电视台等中央级广播电视、电影及广电网络公司的资源和力量,拥有广播、电视、电影、传输网络、互联网站、报刊出版、影视艺术、科技开发、公告经营、物业管理等综合性业务,固定资产超过200亿人民币,年收入110亿元,是中国规模最大、实力最强的传媒集团。2003年,中办21号文件提出了要全面深化文化产业体制改革,之后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分别下发了《关于促进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意见》、《新闻出版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这几个文件的主要思想是,传媒业按资源属性的不同分为公益性事业和经营性产业两类,将除新闻宣传以外的社会服务类、大众娱乐类节目和专业报刊出版等经营性资源分离出来,按现代产权和企业制度组建公司,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并推进经营性资源的区域整合和跨地区经营。
然而,以资本和业务为纽带进行资源整合,组建多媒体和跨地区的媒介集团,在实践中的进展并没有料想中的那么迅速。究其原因,并不是媒介本身不想发展,长期以来,我国媒介资源按地区、部门配置,结构不合理、市场分割的问题十分突出,市场竞争很不充分,而“事业单位,企业运营”做起来并不像文字表述那么容易。政府仍然是公益性事业媒介的主体,只是将经营性资源推向市场,套着这个二元结构的媒介集团实行的是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的管委会负责制,属于独立的事业法人实体而不是企业法人实体,仍然是行政属性。在这样的情况下,解决政府与媒介的关系、重新定为媒介集团的性质功能,成为进行真正意义上的跨地区、跨媒体重组的先决条件。
有人因此而否定了几年来中国媒介集团化的尝试,笔者认为这也是不可取的。应该认识到,“集团化”的推行有其产生的背景和现实需求:一方面,初衷为调动各级政府的积极性、提高广电媒体人口覆盖率的“四级办”带来了负面效应,到九十年代中后期电台电视台数量过多、各台各自为政、节目内容重复,不整合就会造成国家资源的巨大浪费,而拥有行政特权的广电集团习惯于享受行政权力带来的短期经济收益,越来越缺乏在市场上参与公平竞争的能力;另一方面,国际传媒业九十年代的并购热潮加大了大型国际传媒集团开拓海外市场的力度,加之中国入世使得国内市场开放度增加,我国的传媒业已经无法回避咄咄逼人的竞争态势,而彼时的中国媒介比起国外传媒“航母”就象是一个个小舢板,根本无法与其在一个平台上竞争。于是,广电行业的整顿整合也就在1998年开始摆上了议程,“集团化”就是开出的具体药方。从这个角度看,集团化的做法是具有阶段性的积极意义的。然而,在市场机制不健全和媒介属性不变的情况下,当时的集团化也只能运用行政力量进行“捏合”,有人将其形象地描述为“麻袋装土豆”式的整合。中国广电集团、北京广电集团、上海文广集团等中国传媒业的“巨鲸”无一例外都是在回避了上述“一元体制,二元运作”矛盾的情况下“捏合”出来的,并开始了懵懵懂懂的涉水。
几年的实践下来人们发现,真正的整合仅仅依靠行政力量是无法完成的。以北广集团为例,其成立之初即纳入了歌华集团、北京人民广播电台、北京电视台等15家北京广电系统的企事业单位,资产规模超过50亿元,但当时仅仅确定了这些单位的归属,集团与下属单位并没有事实上的产权关系,集团也并没有马上对下属单位进行资产整合。这样拼凑而成的广电集团的规模确实比从前大了,但“巨鲸”似乎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大的力量,广电集团在运作过程中因先天矛盾带来的问题越来越多。这也正是目前进行的集团重组和对集团功能性质的重新定位的意义所在,即按照“现有后好”的发展建设思路,在过去捏合出的事业性集团已经完成了“先有”的阶段性任务基础上,向着真正意义上的传媒集团迈进。
在这个过程中,企事分离、政企分离、制播分离是关键。因为“一元体制,二元运作”要一个作为市场主体的传媒企业既完成党的宣传任务,又能通过市场行为来维持生计自养,就难免使政府与媒介都陷入两难境地:政府既要维护国有媒体的垄断地位,又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来推进整个媒介产业集约化发展,这样很难产生真正的竞争;而媒体表面上是在执行中央政策,为社会主义和党的宣传事业服务,实际运作中则势必首先考虑自己的利益。两种体制交织运行在一个组织中,媒体目标、发展模式、组织架构、激励约束等内在的冲突和矛盾不可避免,这就好比药物的拮抗作用,两种有利于肌体的两种药物同时作用于一个肌体,并不能起到治疗作用。
因此说,我国传媒业现行的“一元体制,二元运作”运行模式更适合作为一种媒体转型的过渡性制度安排,不应成为长期性运营模式的制度基础。而对于正在进行的重组工作,虽然着力于打造市场主体,但仍有相当大的扶助成分。对于传媒集团的来说,必须意识到目前进行的重组也只是其发展进程的一个阶段,迟早都要学会在没有垄断特权庇护下的市场化生存。

二、 政府之于媒介——究竟孰可为
从根本上看,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地制约中国传媒业发展的关键点,仍旧是“体制”,即,一个国家的传媒是否有竞争力和活力很大程度取决于国家对媒介采用的经营管理体制,而政府与媒介的关系即是其核心问题。从效率考虑,政府和市场作用的范围和领域都应该有有效边界,一旦超出范围,政府干预和市场机制都会带来低效率。“政府的失败既可能是由于它们做得太少,也可能是由于它们做得太多”[2] 。那么,在媒介领域什么是政府不宜“伸手”的?政府究竟应该做些什么?
政府职能的转变决不能脱离本国的实际情况。发达国家的经济已不是发展问题而是增长问题,结构调整因此可以交给市场;而市场的发育和完善程度都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同时又面临着紧迫的经济发展任务的发展中国家,制约发展的主要是经济结构问题,传媒业亦然。传媒产业结构不仅失衡,而且处于低度水准,单靠市场调节而没有政府的大推动,结构性矛盾不可能在短期内克服,因此政府有必要实行必要的干预。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市场机制补充的政府干预其效率并不不确定。这提醒我们,政府干预市场必须有一定之规,不能无限度,否则转变政府职能又成了一句空话。
现阶段在我国,政府与传媒的关系从根本上讲就是媒介的产权问题,在产权不明晰的情况下,媒介很难按照现代产权制度和企业制度要求进行市场化运营。媒介改革始终没有触及产权问题的原因固然很复杂,但对于“产权”和“国有”内涵理解上的局限或偏离,给推进媒介产权改革形成了很大的认识障碍,是产权不清问题的认识根源。
笔者认为,长期以来将产权狭义地等同于所有权的普遍认识有不妥之处。对于产权的理解,明确以下几个方面有助于把我们从媒介产权不清的境地解放出来。首先,产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这种权利必须是可以平等交易的,因此,产权是构成市场机制的基础和运动内容,否则便没有市场经济。第二,产权是一组权利束,是多种权利的集合,它可以分解为多种权利并呈现出相应的结构。无论这一权利束内部的结构如何,产权都不能简单等同于狭义所有权(即隶属权)。财产所有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产权则是以财产所有权为基础,由投资行为产生的资产权利。第三,产权是由于人对物的关系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一般分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两类:属于个人的产权叫私有产权,属于国家、政府、公共团体的产权叫公有产权。这又带出了对“国有”的理解。
“国有”概念在国内也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第一种是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所有制的角度来诠释“国有”,国有就是全民所有。马克思、恩格斯在其著作中述及未来社会的所有制时,只使用“公有”和“社会所有”这两个概念来表达同一含义,并没有出现过“全民所有”和“全民所有制”。在前苏联和中国成为经济常用语的 “全民所有制”,“是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和生产成果的一种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但是由于社会成员尚未占有全部生产资料等多种原因,全民所有制是不完全、不成熟的全社会所有制;现阶段的全民所有制采取国家所有制的形式”。“公有、社会所有、全民所有、国家所有等不同用语之间,就是这样划上了等号”。[4] 第二种是从法学的角度、所有权的角度来认识“国有”,“国有”在现阶段只能具体为政府所有。显而易见,第一种“国有”侧重于生产关系,即生产资料所有者与劳动者的关系;第二种“国有”,侧重于产权关系,即出资人对企业的占有关系。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国有资产产权即社会主义国家享有所有权的资产,是国家以国有资产所有权为基础,由投资行为产生的资产运用权利。这样理解“国有”,有利于解决媒介集团被直接赋予行政执法功能的问题。在这一轮的媒介集团重组过程中必须着力防止行政干预过多,否则集团化就仅仅是权力和利益的重组,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资产重组,政府管理部门也不可避免地要被卷入到业务和利益竞争之中。
明确了上述概念就不难看出,我国媒介目前普遍存在的产权不清问题就在于由于国有资产的“所有者虚位”,即媒介没有人格化的、责任心强的利益主体代表,媒介作为国有资产其所有权与媒介法人财产权之间的关系模糊。如果坚持目前的媒介为政府所有的“一元体制”,“所有者虚位”现象将长期存在,媒介产权不清的问题恐怕很难得到根本解决,让市场在传媒业发展中充分发挥作用也只能是一个美好的愿望。而目前进行的广电集团的重组较之以前“事业性质”的集团固然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但离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尚有不小的差距,不同的广电集团仍归不同级别、不同地区的广电管理部门管理,这样一遇见具体问题,产权不清的矛盾就会显现出来。就拿最近被广为关注的IPTV[5] 来说吧,首先拿到IPTV牌照的上文广总裁黎瑞刚坦言,“不想在这个问题上高调,因为有非常复杂的关系要去处理”[6] 。而可以预想的是,IPTV推行过程中要处理的绝不仅仅是上文广与设备提供商、电信运营商的关系,在广电集团、电信集团仍旧归属部委的现实状况下,“和中国电信在集团层面进行一些合作” [7]的背后是广电总局和信息产业部两大政府部门之间的博弈。又如,国家有关政策鼓励社会民营资本参与节目制作业。但是很多地方传媒集团在把电影、电视、网络以及大众娱乐类、社会服务类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经营归于产业经营范围的同时,对能够购买播出的节目资格进行了种种限制,从而保护了“自己的”节目制作公司,把很多民营公司制作的优秀节目产品拒之门外,其直接结果就是中国的节目市场久久培养不起来,大量的节目制作企业学不会在市场中如何生存。市场不接受似是而非的东西,法律更是拒绝一切模棱两可的行为主体。集团改革必须真正做到企事分离、政企分离、制播分离,否则就会戕害了集团。因此,这又回到了前面的话题—— 推动经济发展,培育市场的政府职能在大众传播媒介领域也存在一个适时、适度转变的问题,政府要理清广电集团的产权关系,大胆放权。
目前,我国大众传媒仍属于国有经济性质,和其他国有企业有类似的地方,大众传媒的效率明显不高。要提高效率、适应转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就必须推动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实行所有权、法人财产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具体说来,政府在这方面的功能应有两大转变。一是国有资本应当退出或部分退出相当一部分没有必要进入的领域,如影视剧制作等;二是政府要从计划体制下形成的“全能管理者”的角色中脱离出来,政府职能与企业职能分开。政企分开的关键是政资分开,按照国有资本所有权和行政管理权、宏观调控权相分离的原则,重新构造广电国有资本管理体制。广电国有资本由行政部门和各级政府代理转向由经营性的公司(重组后的集团公司就属于此)代理,由代理国有资本所有权的公司对国有资本进行投资、经营,达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目的。总而言之,一旦市场体系和市场机制逐步发育成熟,政府必须退出,否则就会伤害了精心培育起来的市场。
那么,传媒业政府职能与企业职能分开后,政府究竟应该做些什么呢?简要地说,政府应立足于按照机构改革和规范化管理的要求,转向以间接的、社会化的、行业性的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为产业健康发展实施宏观调控,为媒介集团提供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
多年来,我国媒介改革是在政府主导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每次变化不是基于社会组织特别是媒介组织的共识,而是高层的决策。媒介政策供给从自身利益出发,多变、质量不高的问题一直比较突出。由于政策的制定偏向于单方面尤其是既得利益集团的意志,在实施中必然会受阻,要么其他利益集团修正上级的意图,“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以达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要么媒介经营主体及各种利益集团又会在某些制度安排上自发地推动政府进行制度变革,使政策表现出现短暂性。而政策的短暂性又致使地方政府和媒介经营者产生等待和观望的心理,于是,政策执行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变通、更改政策的恶性循环就产生了。解决这些问题的老套数是:一个机构、一套人马出了问题,再设一个机构、一套人马监督控制它;一个制度出了毛病,再定一个制度来防止它。结果不仅前后矛盾,而且失去效率。这就是“禁令治国”的“帕金森定律” [8]。
政府与企业剥离后,大大有助于政策的权威、公正,合乎广播电视产业和社会公众的长远利益。比如过去一个省内各媒体之间为了争夺广告,往往在价格等方面开展竞争,事业性的集团成立后就带来了广告价格上的垄断。对于消费者和整个产业来说,选择减少、缺乏竞争的确是一种损失,而各广电局却不会出台措施制止这一行为,因为他们是经济上的直接受益者。当政府不再是市场主体,类似的问题就可以一定程度上得以解决。当然,政府政策调控涵盖面非常宽,包括产业政策、技术政策、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等。广播电视集团化运作中,政府的当务之急就是确定广播电视产业的发展规模和市场集中度目标规划;建立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正确引导增量资产的投入;引导广电业良性并购,实现规模化经营;促进广电技术设备的研究与开发能力,并形成统一的技术标准等。值得一提的是,集团化并不必然导致因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其应有的社会责任和损害其导向功能,过去政府主管部门习惯于对于具体宣传事务、舆论导向的直接干预,其实只要转变思维方式,制度供给得当一样可以保证坚持正确政治立场和社会发展方向。比如,在关乎媒介发展的融资问题上,可以规定外国资本股份不得超过49%,让本国资本掌握控股权;媒介集团企业运行后,“台” 的功能定位更趋向于播出机构,但仍旧保留新闻类节目制作班底;政府再不必具体管到节目制作业务,可以通过对“出口”即播出渠道的控制来解决节目制作社会化后导向的问题,比如,只要不符合舆论导向的不一律不予播出,政府提供的教育、文化、宣传报道类节目必须达到一定的播出时间等等。这样就可以通过制度来解决政府让位了的媒介如何发挥坚持正确的舆论方向,捍卫“文化国土”,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的问题。
此外,广电产业集团化必须有完善的法律来保障其有序、规范地推进。大众传媒法规是国家制定的有关大众传媒工作的法律、法令、条例、决定、规则等法律文件的总称,是大众传媒运作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在现实生活中,政策与法规相互制约、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任务。这里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意思:一是政府的管理行为本身需要法律规范,二是政府需要依靠法律规范进行管理。
目前有关广电业的法律规范还非常欠缺,已出台的相关法规缺乏系统性、权威性和前瞻性。针对我国国情、媒介和社会发展目标及其可能的实现途径,未来20年我国媒介法制建设的总体战略应定位为:推进大众传媒政策法制化。即,清理与评估现行媒介法律、法规和政策,摒弃人治、开展媒介法律编纂活动,逐步实现“红头文件”向法律框架转化,以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治建设目标。这里的“法律”既包括宪法、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专门的大众传播法或涉及到大众传播的有关法律,也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
要突出强调的是,法治既是大众媒体公共信条的客观反映也是媒介市场的本质要求。有关大众传媒的法律在制定过程中,政治的逻辑、市场的逻辑或经济的逻辑、文化教育的逻辑三种因素始终在相互博弈。政治的逻辑围绕媒介、政府和受众三者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展开,市场的逻辑或经济的逻辑围绕如何争取消费者、建立自由的媒介市场展开,文化教育的逻辑着重于文化、意义和社会权利的批判性考察,这些因素相互补充又相互激荡。以当前的广电改革为例,决策者已提出了建立公益服务、市场运作、政府监管三大体系的构想。而实践中,我们一度强调以“舆论为导向”,这显然只突出了广电的政治属性,而忽略了其产业属性;现在有人主张的 “为市场为导向”,也有违背广电媒体应遵循的公共信条问题。足见,在“以法治为导向”过程中,处理好三个逻辑之间的关系的重要和难度之大。
在2004年的“两会”上,温家宝总理提出要在10年内将我国建设成可问责法制政府的目标。可问责法制政府首先是一个有限政府,只有政府的权力受到限制,才谈得上问责问题。同年7月1日,打造有限政府的良方——《行政许可法》开始实施。毫不夸张地说,《行政许可法》是政府的一场自我革命,是法治建设的一场革命,更是中国社会开始摆脱几千年的权力控制型社会,向有限政府、向公民权利自主型社会转变的一次革命。近一段时间,各级政府纷纷清理和废除与《行政许可法》不相适应的各种行政规章,力求尽快与它“接轨”。在传媒领域,政府也在力求从政事不分的传统管理模式中解脱出来,政府职能在宣传管理、产业发展、规划统计、健全依法行政机制、发挥中介组织作用等方面明显加强,而在具体业务开展、产业经营活动等方面则果断放手。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从无限政府到有限政府是一个痛苦的过程,全面贯彻和落实《行政许可法》不可能一蹴而就,在传媒业行政机关在“全能政府”体制下形成的积弊也不会立刻消失。明确政府与传媒的关系,对于真正意义上广电集团的顺利组建和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只有避免政府失败,市场才有可能和政府和谐共处,共同促进传媒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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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参见1997年出台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2] 高鸿业、吴易风(1995):《现代西方经济学(下册)》。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第252页。
[3]《民法通则》第71条。
[4] 《“国有”辨析》,《中国发展研究——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报告选98版》,第282页。
[5] IPTV全称是Internet Protocol Television,即互联网协议电视。广电系统一般认为其是一种通过高速网络进行电视信号传输,向家庭用户提供包括数字电视在内的多种交互式服务。但是IT业尤其是电信系统则认为,通过IP协议传输的节目都算IPTV,用户在家中可以以电脑或者网络机顶盒搭配普通电视机享受IPTV服务。
[6] 参见《IPTV需降温》,《新京报》,2005年5月19日,B13版。
[7] 同上。
[8] 英国著名历史学家诺斯古德?帕金森著有《帕金森定律》一书。书中举例阐述了机构人员膨胀的原因及后果。一个不称职的官员,可能有三条出路:一是申请退职,把位子让给能干的人;二是让一位能干的人来协助自己工作;三是任用两个水平比自己更低的人当助手。走第一条路会丧失权力,走第二条路那个能干的人会成为自己的对手,于是,两个平庸的助手分担了他的工作,他们不会对自己的权力构成威胁,他自己则高高在上发号施令。两个助手既然无能,也就上行下效,再为自己找两个更加无能的助手。如此类推,就形成了一个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相互扯皮、效率低下的领导体系。